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村规民约是在村民广泛参与下作出的社区公共决策,反映了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体现的是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和村治运作的民主化。村规民约作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是村民对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各阶层利益和阶层意愿充分表达的过程。(2)村规民约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存在的村规民约是指:村民群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规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维护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要目的,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传统村规民约中与当地生产、生活相应的内容和原则在今天依然具有现实影响。但村规民约同时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表现形式必然受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精神的引导。因此,村规民约作为民主契约性规范,既符合农村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又为国家行政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渗人基层社会提供了一个巧妙的渠道。(3)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村规民约来源于民间,出于习惯,是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是一种知识传统,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其契约型规范可以认为是一种“民间法”。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现行的条件下,起到了填补政府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政府的职能,减轻了政府负担,是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当出现了这种民主契约性规范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才将其诉诸法律,或者转移至行政领域。因此,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规民约,是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制订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由于乡规民约只是公民共同遵守的道德标准,没有上升为法律,因此,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1种观点: 一、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1、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这里的法,首先是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宪法,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二、村规民约的作用是什么村规民约的作用如下:1、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2、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3、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村规民约是在村民广泛参与下作出的社区公共决策,反映了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体现的是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和村治运作的民主化。村规民约作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是村民对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各阶层利益和阶层意愿充分表达的过程。(2)村规民约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存在的村规民约是指:村民群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规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维护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要目的,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传统村规民约中与当地生产、生活相应的内容和原则在今天依然具有现实影响。但村规民约同时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表现形式必然受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精神的引导。因此,村规民约作为民主契约性规范,既符合农村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又为国家行政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渗人基层社会提供了一个巧妙的渠道。(3)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村规民约来源于民间,出于习惯,是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是一种知识传统,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其契约型规范可以认为是一种“民间法”。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现行的条件下,起到了填补政府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政府的职能,减轻了政府负担,是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当出现了这种民主契约性规范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才将其诉诸法律,或者转移至行政领域。因此,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规民约,是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制订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由于乡规民约只是公民共同遵守的道德标准,没有上升为法律,因此,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